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取巨额“手续费”,是否是正常的“人情世故”?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当庭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朱某某原系成都市某银行行长助理,在担任该银行某分行营业部理财经理期间,某保险公司业务部原经理魏某(另案处理)为提高个人业绩,让朱某某多销售该公司保险产品并多次给予朱某某额外“手续费”共计134万余元。
庭审现场,朱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忏悔,对认为“手续费”是自己劳动所得的错误思想进行了深刻反思。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销售保险产品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手续费”,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朱某某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的情节,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此次开庭审理,青羊区法院将庭审现场变为“警示教育课堂”,分别邀请多家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的近百名员工到庭旁听,通过最直观的方式以案释法、以案示警、以案明纪,提醒国企在管理中对暴露出的制度漏洞和监管缺失要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生活中,许多人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赚取“外快”合情合理,甚至有人误以为这些潜规则是正常的“人情世故”,与商业贿赂犯罪无关,从而随意索贿、受贿。但是,这些以“回扣”“手续费”为名,看似平常的“外快”就是商业贿赂行为。
法官提醒,在日常的商业交往行为中,每一名“打工人”都应慎重考虑赠送款物的缘由,双方是否有职务上或者商业行为上的请托关系,要正确区分人际交往中的正常馈赠与受贿,避免一念之差,给个人、家庭以及社会带来难以弥补的伤害,难以挽回的损失。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赵诗柯 实习生 廖安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