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普格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吉子某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2022年5月2日至2022年6月3日期间,被告人吉子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普格县日都迪撒镇赛果洛村三组“各则落”(小地名)、昭觉县日哈乡拉莫村一组“尔能日子”(小地名)采挖泥炭土,并将采挖的泥炭土销售给泥炭土加工商胡某某、孟某某,共获赃款26.2051万元。
普格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吉子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且销售金额达26.2051万元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吉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吉子某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吉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吉子某某依照《普格县日都迪萨镇1号坑破坏草地非法采挖泥炭土案植被恢复实施方案》承担36.52%的修复责任,如未按要求进行修复,则缴纳代履行费用25877.5元;依照《普格县吉子某某非法采矿植被恢复工程作业设计》要求进行植被恢复,如未按要求进行修复,则缴纳代履行费用37683元;承担《普格县吉子某某非法采矿植被恢复工程作业设计》的设计费用10000元。
法官说法
矿产资源属于稀缺性、耗竭性、不可再生性资源,必须十分珍惜、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非法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珍惜环境资源,是每一个公民的法定义务,任何人和单位,在生产、生活中均应防止、减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该案的审理充分发挥了刑法惩罚与教育功能,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恢复生态环境,营造守护一方绿水青山的氛围起到重要的指引作用。
来源:普格法院 通讯员:王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