蹭《陈情令》热度卖公仔 判赔
影视剧热播,周边衍生产品也常会“火”起来,有些商家便蹭热度宣传,但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侵权。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审理一起商家“蹭热度”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认定商家在商品链接中使用剧名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商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网络电视剧《陈情令》的出品人为甲公司、乙公司。该剧周边衍生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权利由乙公司单独享有。乙公司在电商平台开设了“陈情令官方旗舰店”,销售包括公仔、横笛、挂饰等与电视剧有关的商品。丙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网店内所销售的笛子、吊坠、公仔等商品的链接中使用“陈情”“陈情令”“同款”“周边”等文字描述。乙公司认为丙公司侵害其着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丙公司销售的人物公仔均未佩戴面具,人物姿势、道具均与作品登记证所附图片不一致,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并未侵犯乙公司的着作权。但《陈情令》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且丙公司与乙公司均系市场经营主体。丙公司未经许可在销售的商品链接中使用了陈情令的剧名,利用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进行宣传牟利,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销售的商品与陈情令权利人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具有以不当手段争夺交易机会以及损害单独享有生产、销售陈情令周边产品权利的乙公司竞争利益的可能性,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在商品链接上使用“陈情”“陈情令”字样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5万元。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王一多)
编辑:唐玉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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